全国多省市基药目录执行汇总

新版国家基药目录发布之后,多省份随之落实了相关政策。

在进一步落实基药政策中,较之优先使用,保障供应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

业界分析,基药目录用药市场将迎来快速发展!

因而在新版基药目录发布之后,基药制度升级,各医疗机构强制性升高了基药产品临床使用比例。而另一方面新版医保目录即将来临之际,现存医保产品控费压力增大,很多代理商转而在基药产品方面加码投入!

附:各省基药执行情况及相关政策。(河北政策在底部)

年7月,云南省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以省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并建立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要求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优先采购和使用,并及时上报临床使用评估情况,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提供依据。基层医疗机构可以从医保报销药品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

同时,引导、鼓励省内具有基本药物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标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6月26日,广东卫健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医保局等6个部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并要求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分类采购管理。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市为单位自主选择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开展药品集团采购。

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积极推进广州、深圳市做好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年6月25日,重庆市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医院不低于30%;医院不低于40%;基层医疗机构不低于50%;医院(医院)中药饮片采购金额纳入统计范围,比例要医院;

医院中公共医疗救治中心、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不低于20%;三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20%、二级妇幼保健院不低于30%;精神卫生中心不低于60%。

年5月29日,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药督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7个局下发《北京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医院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三级综合(含中医)25%以上,二级综合(含中医)30%以上,各区基层医疗机构50%以上。

并要求北京与国家基药目录全面对接。国家基药目录以外的原则上不再增补,未纳入基药目录的原北京市增补基药不再保留。

采购配送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做好京津冀基本药物价格联动,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对拖延货款的医疗机构通报批评。

年5月18日,广西省公布基药制度,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

同时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实施后,自治区原则上不再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民族药除外。

并积极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带量采购工作,开展药品集团采购,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坚持集中采购方向,落实药品分类采购。

年2月26日,福建省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福建省企业积极开展一致性评价。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

意见指出要,深化药品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药品采购激励机制,药品采购价格高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低于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的,归医疗机构所得。推进市(县)医院集中带量采购,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

年1月7日,浙江省卫健委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明确浙江省不再制定增补目录,《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浙卫发〔〕90号)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基药的采购金额不少于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40%;医院不少于30%;医院不少于25%;医院不少于20%;医院不少于20%;医院不少于20%;医院不少于15%;医院不少于25%;县域医共体各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年11月19日,湖北省卫健委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种省级增补到明年转为“非基药”,原为非基药且新进入版基药目录的,调整其挂网价格为全国最低价。

自通知发文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为全省基本药物目录实施“过渡期”,实行“过渡期”有关政策。自年11月1日起,湖北省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用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非基药”且在新版目录中的药品,调整挂网价格为同企业、同品规全国最低价,经企业确认后将药品属性改为“基药”,纳入基本药物管理。

年11月14日,安徽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对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产品进行梳理、比对,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内的药品,均醒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

对暂未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药品,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申请纳入网上集中交易。

年1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从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强化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如原则上三级、二级、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30%、70%;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医院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分配挂钩等。

年11月2日,福建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从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年版国家基药目录。并明确各地原则上不应再有增补药品。原《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版)等省增补目录自年11月1日起废止。

同时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展本机构用药目录与年版国家基药目录的比对工作,根据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原则,调整完善本机构用药目录。完善院内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显著标识,推出提示信息,引导医生优先使用。

甘肃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自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自动废止。

通知要求,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及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国家目录的比对工作,对新纳入的品规要在药品采购平台、医保报销系统及医疗机构HIS系统进行标识,此项工作应于年11月18日前完成。

同时,将建立新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阳光挂网绿色通道。对平台未中标挂网的基本药物(规格),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应对新纳入国家目录的药品开辟绿色通道,企业不需提供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资料,可直接到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挂网申请。

对于平台已中标挂网的基本药物(规格),其他企业申请新增阳光挂网的,须按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及新增阳光挂网要求备案采购后方可申请。做好新纳入药品与该省直接挂网、阳光采购和集中采购之间的政策衔接以及使用比例统计分析、双控等政策在平台的顺利延续。

江苏省卫健委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于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

同时,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在江苏省采购平台上将相应品种进行标注。各医疗卫生机构也要在信息系统内标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品种,并按照要求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年11月13日,天津市卫计委发布通知,从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及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对采购平台的品种进行梳理,增加“基本药物”标识。及时接收企业申请,确保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挂网采购品种及时挂网,畅通采购渠道。

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目录比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需求,按照基药优先、保障供应的原则,及时做好挂网采购品种议价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应采尽采。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品种加注“基本药物”标识,推动临床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品种。

年11月7日,青海省卫计委发布通知,要求及时对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入围药品的标注属性进行相应调整。自11月1日起,凡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内的药品,均明确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属性。

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内的原“国家基本药物青海省增补药品”,不再保留其“基本药物”属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内,暂时未纳入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及时按照药品挂网采购程序纳入平台挂网目录。

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取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各地可在全面配备基本药物的基础上,自行选择以市、县(区)或医联体、医共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目录。

除此之外,还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采购目录时,应优先选择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且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对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和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以国家药品注册批件和《中国上市药品目集》为准),在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作出明确标识,提示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优先选择。

年7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指出,在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增补种藏成药作为我省的增补基本药物。

黑龙江省卫健委发布通知,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自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黑龙江省卫健委已对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对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国家基本药物身份标注做出调整,各地要指导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调整基本药物采购目录,确保采购使用工作顺畅衔接。

继续坚持国家基本药物分级管理、常态通报、重点约谈制度,持续推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更好实施。

河北省卫计委年11月1日发布《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药目录(年版)的通知》中,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年版)》实施工作。

年3月11日,河北省政府再次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重申对基药目录的重视。

归根结底,国家之所以再次重视基药,降低群众药费负担也是重要目标。而基药则是国家的一柄利剑,而医药业界大咖也相继对基药产品加大投入!

国家基药、国家医保:复合磷酸氢钾注射液

:复合磷酸氢钾注射液

:2ml/支(磷:mg,钾:mg)

:主要用于完全胃肠外营养疗法中作为钾、磷的补充剂。1、中等以上手术或创伤病人;2、各种原因(腹泻、禁食、利尿等);3、冠心病、心肌炎、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等的辅助治疗;4、本品亦可用于某些疾病所致的低磷血症。。

:对于长期不能进食的病人,根据病情和检测结果由医生决定用量。将本品稀释倍以上,供静脉点滴输注。一般在完全胃肠外营养疗法中,每0大卡热量加入本品2.5ml,并控制滴速。

:1,国家基药,各医院基药使用比例强制要求达标,不占药占比,进院容易操作。2,国家医保。3,基药目录唯一的补磷补钾的产品。4,原有补钾的产品多为医保(门冬氨酸钾镁等)有风险被监控或控制销量,且为医保或省医保产品,9月份面临新医保目录,基药操作更安全。5、全国5家生产,安徽恒星:河北标价最高,空间最好,返款最快,中标价为京津冀中标价。6、大力学术支持。

:34.52元/支(京津冀价格)

:空间可观,返款快速。可以佣金操作。

: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

:(李经理)(郭经理)32157161(高经理)医院空白请尽快联系。

:河北省所有医疗机构。

营养科:长期摄入不足或吸收不良,如饥饿、腹泻、呕吐、肠外全营养。

ICU:ICU、CCU重症患者。

肝胆科:重型肝炎、肝硬化、肝癌等。

普外科:中等以上手术、创伤感染患者。

心内科:冠心病、心肌炎、心力衰竭、心肌梗死等。

呼吸科:呼吸性碱中毒、呼吸道感染、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呼吸衰竭等。

其他科室应用:改良极化液、心脏停搏液及其他原因引起的低磷、低钾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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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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