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做手术22天后死亡,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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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29日,医院损害纠纷案件。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溶栓就对患者做骨科手术,这是患者身亡的主要原因,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医院承担50%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年9月20日21时许,李某因髋部摔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医院随后对患者进行了“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于9月29日出院。

同年10月12日,患者因“呼吸困难2小时”医院就诊,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肺梗死。

经鉴定,患者李某因骨折入院行手术治疗,术前检查发现其左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D-二聚体升高,具备发生肺栓塞的危险因素,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客观内在原因;另,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肺栓塞的预防不够充分的过错,也不能排除对患者的死亡产生负面影响。

年3月5日,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沈阳市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可考虑为同等。”

基于此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为沈阳市医院应对患者李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沈阳市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06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合计6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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