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停业整改!立案处罚!
这6家医疗机构
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被依法依规处理
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芝罘区卫计监督所针对医疗机构各重点环节、重点人群,持续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现场督导检查,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违规行为,黄务街道蓁山社区卫生服务站等6家医疗机构因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被依法依规处理。
案例一
黄务街道蓁山社区卫生服务站,该单位开具抗菌药物氨曲南未在该单位抗菌药物目录备案,涉嫌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资质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英杰医疗美容诊所,10月19日因未执行“应检尽检”相关要求,被依法予以警告处罚,同时责令改正。经核实,该单位10月份第四周期仍出现未按照要求开展医疗机构“应检尽检”工作的行为,违反《山东省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方案》(鲁指办发号)》相关规定,医院感染隐患,已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暂停营业整改,同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立案处罚。
案例三
十方艺术品有限公司诊所,存在口腔器械消毒不规范、洁牙器外表污渍多等问题,有医院感染隐患,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其暂停营业、立即整改。
案例四
邹建华中医诊所,检查中发现该机构消毒管理不规范,医院感染隐患,已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暂停营业、立即整改。
案例五
医院,存在手术记录不全、手术器械消毒不规范等问题,有院感安全隐患,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暂停营业、立即整改。
案例六
医院有限公司幸福专科门诊部,存在未填写门诊日志等问题,有院感隐患,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该单位暂停营业,立即整改。
芝罘区卫计监督所
发布提示
医疗机构,看过来↓↓↓
医疗机构不遵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服从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的,可责令停业,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2.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拒绝接诊病人的;
5.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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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芝罘湾畔;
责编:常帅;校对:赵成玉;监制:刘洪涛、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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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烟台这些医疗机构被通报!停业!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