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省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落地有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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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0月28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通知内容中指出:根据《关于执行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32号)要求,为确保十二省(区、市)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执行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合同签订、中选价格调整和中选产品备货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11月1日起,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能够惠及全省患者。

二、中选企业自主选择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或干扰中选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确保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足量提供中选后供应清单内所有产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同时根据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必要、合规的物流配送、技术服务、配套工具等伴随服务,确保中选产品能够在医疗机构安全、及时、高效使用。如果中选企业违反保障供应承诺、影响临床使用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处理。

四、医疗机构开展骨科创伤类手术产生的消毒费已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有关耗材或工具消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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